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28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软件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2012年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五)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六)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九)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三)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须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
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出示原件交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本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照上述要求,将齐备的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光盘)一式两份,于2012年7 月6日前送到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地址:虹桥路555号2楼 208室近番愚路),软件联盟负责接收企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软件联盟联系人、电话: 李楠 34610075
附件:upload/2012823105713688.doc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upload/2012823105731180.xls 2012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国际服务贸易处
2012年7月2日